全国工商联:
你们《关于全面取消文化事业建设费,促进文化产业大发展的提案》收悉。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面取消文化事业建设费
为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1997〕95号),明确娱乐业、广告业经营单位和个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201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规定,广告领域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严格限定在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用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推动精神文明创建和思想道德建设、表彰鼓励优秀文化作品创作、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发展、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9年,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应缴费额的50%减征;授权省级财政、宣传部门对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在50%幅度内减征。今年以来,为支持疫情防控,助力企业纾困,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25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中央财政于2008年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力支持了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
2018年起,财政部会同中央宣传部创新和改革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式,拟将专项资金注入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二期(以下称中文投基金二期),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中文投基金二期以母基金出资参股子基金模式进行运作,通过约定投向,支持重点领域的文化企业发展。下一步,我们将配合中央宣传部推动中文投基金二期尽早成立,并支持基金开展市场化投资运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三、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为促进文化企业发展,2019年2月,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明确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此外,为支持企业应对疫情,提振信心并稳定经营,今年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符合条件的文化类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关于支持文化企业的金融政策
为加强创业个人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财政部制定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贴息支持。今年4月,财政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提高贷款额度(个人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300万元),扩大政策支持范围,放宽企业支持条件,延后执行利息分担机制,优化贷款审核发放流程。符合条件的文化类企业可按程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
综上,委员所提建议在财政工作中已有落实,感谢委员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财 政 部
2020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