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外贸管理制度,提升发证业务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商务部对《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7〕36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进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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