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朋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国自然史博物馆建设的提案》收悉,现就其中涉及财政的内容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下,我国公共文化建设投入稳步增长,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明显提高,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不断改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2015年颁发了《博物馆条例》。《博物馆条例》对博物馆运行经费保障及资金渠道等做了明确规定,要求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因此,各级政府设立的国有博物馆,应由同级财政负担其运行维护经费。据了解,目前大多数国有博物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由同级财政直接对其运行维护经费进行补助。对于少数作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国有博物馆,可由其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8552680
财 政 部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