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771号(资源环境类198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0〕第 65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22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22日
关联知识

李朋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国自然史博物馆建设的提案》收悉,现就其中涉及财政的内容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下,我国公共文化建设投入稳步增长,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明显提高,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不断改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2015年颁发了《博物馆条例》。《博物馆条例》对博物馆运行经费保障及资金渠道等做了明确规定,要求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因此,各级政府设立的国有博物馆,应由同级财政负担其运行维护经费。据了解,目前大多数国有博物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由同级财政直接对其运行维护经费进行补助。对于少数作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国有博物馆,可由其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8552680

  财  政  部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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