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海洋资源税分配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鉴于我国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经营方式比较特殊,经国务院批准,海洋石油企业税收一直实行按海域设置专门的海洋石油税务局统一征收管理的制度,作为中央收入。这种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税收管理模式,主要是从服务于国家改革开放大局和能源发展战略、保障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考虑,并适应于开采海洋石油的特点和相对复杂的海洋石油税收管理需要而确定的。从税种属性看,按照资源国有的原则,资源税也更适合作为中央收入。
近年来,考虑到海南等沿海省份在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协助国家维护海洋权益等方面承担了一定职责,相关投入不断增加,中央财政通过加大有关转移支付力度的方式,对相关地区予以支持。其中,2020年,下达海南省均衡性转移支付237.5亿元,比上年增加18.72亿元。均衡性转移支付属于不规定资金用途的财力性补助,海南省可统筹用于海洋事务相关支出。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研究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加大对海南省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海南省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416
财 政 部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