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157号(资源环境类261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建函〔2020〕第 104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2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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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均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可再生能源补贴释放农林生物质发电产业发展新动能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财政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自2006年起,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基于固定电价下的补贴政策,补贴资金来源是随电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生物质发电作为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一种,属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的支持范围。截至2019年底,全国生物质发电累计装机2254万千瓦,当年新增装机473万千瓦,同比增长26.6%,全年生物质发电量1111亿千瓦时,同比增加20.4%,继续保持稳步增长势头。可以说,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有力支持了我国生物质发电行业的快速发展。

  但另一方面,由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入不敷出,存在较大缺口,导致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未能及时获得补贴,已经成为行业广泛关心的重大问题。2019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指出补贴资金缺口产生并持续扩大的主要原因:一是2016年以后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未及时调整,资金来源不足导致缺口逐步扩大;二是电价附加未依法严格征收,对自备电厂、地方电网用电长期未征或少征;三是一些地方规模管理失控,本地区装机规模已远超国家规划确定的数量。除此之外,我们更要看到导致补贴资金缺口的背后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即价格调整滞后于成本下降速度,使得价格和成本严重背离,刺激一些地方不顾现实情况,盲目核准、抢装机、抢上网等问题突出,造成行业无序发展、过度投资

  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解决补贴拖欠问题

  为了切实解决补贴拖欠问题,我部积极研究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大量工作。今年1月,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以下简称《意见》),同时修订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对补贴机制进行了以下重大调整:

  一是新增项目从“敞口补贴”调整为“以收定支”,按照新增补贴收入确定新增补贴项目规模,确保补贴不再新欠,存量项目按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补贴额度,对自愿转为平价项目的将在补贴优先兑付、新增项目规模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二是简化目录管理,所有可再生能源项目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申请,由电网企业根据相关部门确定的原则审核发布。三是明确电网企业的补贴兑付主体责任,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并及时兑付电价,收购电价超出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的部分,中央财政按照既定规则与电网企业结算。四是光伏扶贫、自然人分布式、参与绿色电力证书交易、自愿转为平价等项目可优先兑付补助资金,其他存量项目由电网企业按照相同比例统一兑付。关于您提出优先拨付农林生物质发电补贴的建议,我们将在有关部门明确技术先进性相关标准的基础上认真研究,积极完善相关政策,引导行业向高效、环保方向发展。

  二、关于制定金融纾困和支持措施

  根据《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规定,政府控股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林生物质发电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扩大业务规模,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协调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2020年全年对符合条件的农林生物质发电的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合作机构免收或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作为政策性银行,主要为粮棉油收储、“三农”等领域提供支持。目前,农发行主要通过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贷款、农村能源贷款等贷款产品支持生物质发电项目。截至2020年5月末,农发行支持生物质发电项目12个,累计审批金额27.86亿元,贷款余额9.79亿元。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生物质发电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贷款支持。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立足职能定位,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在风险可控、财务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为生物质发电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在《意见》中已经明确,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列入补贴发电项目清单的企业予以支持,合理安排信贷资金规模,加快推动已列入补贴清单发电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进程。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是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市场经营主体,商业银行开展业务,需要结合自身情况、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根据具体项目收益风险等情况,按照商业原则自主决策。我们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结合自身情况创新金融产品,做好金融服务,支持农林生物质发电企业发展。

  三、关于发行特别国债、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

  我们认为,是否采取发行特别国债的方式解决补贴拖欠问题要审慎研究。国债以国家信用为担保,一般在特定领域使用,且需具备相应资产规模能够保证正常还本付息。一般情况下,市场领域主要依靠其自身调节解决,而不是由包括国债和特别国债在内的公共财政资金发挥作用,在非特殊时期或遇到特殊困难情况下,不宜发行特别国债。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存量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缺口问题的其他解决方案,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持续健康发展。

  2016年我部印发了《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将基金征收标准从1.5分/千瓦时提高至1.9分/千瓦时。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国务院不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和规模,暂不具备通过提高基金征收标准来解决缺口的时机和条件。下一步,我们将结合经济形势发展变化、企业承受能力、财政收支状况等因素,再统筹研究考虑。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977

  财政部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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