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105号(工交邮电类013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建函〔2020〕第 101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2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28日
关联知识

全国工商联: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动国内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提案》收悉,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涉及财政工作的内容答复如下:

  发展新能源汽车高度契合新发展理念,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早在2009年,中央财政就已经在部分城市开始了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试点工作。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和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年销量从2009年的不到500辆增长到2019年的120.6万辆,市场规模连续5年世界第一,技术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建立了结构完整、自主可控的内循环产业体系,培育形成了一批行业领先的优势企业。

  一、关于2020年补贴政策维持2019年补贴标准和技术指标要求不变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今年4月23日,我们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方面,从2020年底延长至2022年底;补贴标准方面,2020-2022年原则上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城市公交等公共领域2020年不退坡,2021-2022年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技术指标方面,2020年保持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等技术指标不作调整,适度提高新能源汽车整车能耗、纯电动乘用车纯电续驶里程门槛,2021-2022年原则上保持技术指标总体稳定。

  上述政策调整的主要考虑:一是我国新能源汽车成本仍然相对较高,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对市场的冲击较大,需要延长补贴期限来巩固和扩大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二是综合考虑技术进步、成本下降、规模效应等因素,按照补贴政策退坡退出的规定降低补贴标准,同时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防止市场大起大落。三是按照技术上先进、质量上可靠、安全上有保障的原则,保持技术指标体系总体稳定,给予企业稳定的预期,推动企业进一步提升产品技术水平和安全可靠性。

  二、关于延期免征购置税优惠政策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创新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以来我部会同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三次发文明确,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最近一次是今年4月,我们会同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期两年至2022年12月31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关于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充电设施建设,并通过设立奖励等方式引导地方加强充电设施建设,激励地方主动作为。早在2014年,我部就已经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财建〔2014〕692号),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城市群给予充电设施建设奖励,政策执行期限为2013-2015年。2016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对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且符合条件的省(市、区)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2020年。

  需要说明的是,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奖补标准与省(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挂钩,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后,由地方根据自行制定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统筹安排使用奖补资金。地方应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调动包括政府机关、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物业服务等在内的相关方积极性,对率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解决充电难题的单位给予适当奖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相关规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涉及利用闲置用房等存量房屋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可在一定年期内暂不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居民等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土地建设各类环境及配套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其中对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加装电梯和建设各类设施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下一步,我部将配合有关部门,按此思路积极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977

  财政部
  2020年9月28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