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497号(社会管理类406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建函〔2020〕第 108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2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29日
关联知识

郭继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中央财政对地方城市交通的投入以及加大对地方城市交通的财税支持力度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持续加快,尤其是机动车保有数量的大幅增长,城市交通拥堵等问题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对提高城市道路资源利用率和大气污染防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通过一系列资金投入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近年来,各地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水平都有了显著提升。

  (一)中央财政支持公交优先发展尤其是新能源公交车优先发展。早在2009年,我部就会同科技部印发了《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开始对包括公交在内的公共服务领域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之后,补贴范围从试点城市扩大至全国推广。

  在新能源公交车购置方面。2019年,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在普遍取消地方购置补贴的情况下,允许地方继续对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补贴支持。2020年,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将原定2020年底到期的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延长到2022年底。

  在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方面。为了进一步鼓励在新增和更新城市公交车时优先选择新能源公交车,我部牵头印发《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2015-2019年,中央财政将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中的涨价补助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挂钩,同时按车辆运营月数给予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形成新能源公交车的比较优势。通过上述补贴政策,中央财政不断引导地方加大公交补贴补偿政策实施力度,激励地方主动作为。

  (二)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方面,一般纳税人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车辆购置税方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方面,铁路线路、公路线路、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综上,中央已经出台了系列支持地方城市交通发展的资金投入和税收优惠政策,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相关政策。

  二、关于推进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特点,推进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重点是推进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系列文件,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引进优质运营企业,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有效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公共运输服务供给水平,同时支持轨道交通企业参与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实现外部效益内部化,增强轨道交通企业的综合开发能力、融资能力和偿债能力,为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提供持续稳定的资金支撑。同时,我部还印发了《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等系列文件,支持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用于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在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地方政府可充分利用专项债券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属地方政府事权,建议地方政府在控制债务风险的前提下,拓宽资金筹集渠道,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三、关于在用地方面给予交通基础用地倾斜政策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因此各类建设包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需依法落实占补平衡。

  2017年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规定,耕地占补平衡应坚持以县域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因耕地后备资源分布不均衡和区域经济发展差异,一些地区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困难的,自然资源部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因地制宜统筹指标调剂,对于重点建设项目限定指标调剂价格、优先予以保障。2018年国务院印发的《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号),进一步规定了跨省域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的范围、原则、条件、程序等。因此,对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应首先在用地所在县域内补充耕地;县域内难以补充的,可在省域内调剂解决;确因省域内耕地后备资源匮乏、难以落实的,可按规定申请跨省域国家统筹补充耕地。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537

  财政部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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