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075号(经济发展类339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农函〔2020〕第 28号
  • 【法规类别】农业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24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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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建设乡村田园综合体,助推乡村振兴的提案》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前期规划的建议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2017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在部分省份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支持试点省份在有条件的乡村围绕田园综合体的建设目标和功能定位,积极探索推进农村农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逐步建设以农民合作社为主要载体、让农民充分参与和受益,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于一体的田园综合体。《通知》明确了试点基本原则、重点建设内容、立项条件、扶持政策以及有关工作要求。要求各地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引导和鼓励地方积极搭建田园综合体基础设施和产业政策平台。

  二、关于加大支持力度,增加配套投入的建议

  中央财政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等渠道,安排资金支持地方开展试点工作。相关资金切块到省,在不违反现行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具体政策由地方自行研究确定。同时,要求各地统筹使用好现有各项涉农财政支持政策,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可采取资金整合、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试点项目建设。

  三、关于完善盈利机制,保障农民权益的建议

  《通知》明确要求妥善处理好政府、企业和农民三者关系,确定合理的建设运营管理模式,形成发展合力。政府重点负责政策引导和规划引领,营造有利于田园综合体发展的外部环境。企业、村集体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及其他市场主体要充分发挥在产业发展和实体运营中的作用。农民通过合作化、组织化等方式,实现在田园综合体发展中的收益分配、就近就业。同时,要求各地以农村集体组织、农民合作社为主要载体,组织引导农民参与建设管理,保障原住农民的参与权和收益权,实现田园综合体的共建共享。鼓励各地通过构建股份合作、财政资金股权量化等模式,创新农民利益共享机制,让农民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四、关于突出产业特色,融合创新理念的建议

  《通知》要求将“突出特色,打造涉农产业体系发展平台”作为试点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各地立足资源禀赋、区位环境、历史文化、产业集聚等比较优势,围绕田园资源和农业特色,做大做强传统特色优势主导产业;稳步发展创意农业,利用“旅游+”、“生态+”等模式,开发农业多功能性,推进农业产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强化品牌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推进农村电商、物流服务业发展,培育区域农业知名品牌,构建支撑田园综合体发展的产业体系等。

  五、关于加大金融支持,撬动社会资本的建议

  2017年5月,财政部会同原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金〔2017〕50号),明确将农业绿色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园、田园综合体等作为农业领域推广PPP的六大重点领域,改善农业公共服务供给,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您提出“加强建设田园综合体,助推乡村振兴”的相关建议,已在上述政策中得到体现。正如您在提案中所言,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是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路径,更是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探索。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关于推进田园综合体试点建设的有关要求,扎实做好相关工作。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农业农村司  010-68552848

  财政部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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