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856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0〕第 53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9日
关联知识

李永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秸秆发电建设运营专项资金推动生物质发电、促进大气污染防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任务,促进空气环境质量改善。专项资金通过奖补方式由地方统筹安排用于开展大气治理相关项目。2019年以来,中央财政创新管理方式,优化支出结构,除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重点地区给予支持外,还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相对较轻,但治理工作完成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支持。考虑到黑龙江省2019年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浓度均达标,优良天数比率较高,空气质量优良且保持较好,2019年在分配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时,对黑龙江省给予专门奖励。2019-2020年共安排奖励资金1.8亿元,黑龙江省可统筹安排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要求,中央财政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对包括生物质发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给予补贴。考虑到您所提出的促进秸秆发电产业,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任务已有资金渠道,您所提的建议已在现有政策中得到体现。按照全国人大以及国务院清理整合转移支付的有关精神,不宜再新设功能类似的专项资金。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开展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8552874

  财  政  部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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