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438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0〕第 59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9日
关联知识

周善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南水北调东线源头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长期稳定给予水源地生态补偿的建议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是国家合理配置水资源,缓解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保护好南水北调水源地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南水北调水源地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保护与治理,中央财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在纵向生态补偿方面,中央财政通过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2020年,中央财政下达江苏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2.03亿元,其中水源保护情况是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在横向生态补偿方面,积极推动流域上下游加快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2016年,财政部牵头出台《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提出了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对流域生态补偿基准、方式、标准,建立联防共治机制、签订补偿协议等予以明确。2018年,牵头出台《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支持长江经济带相关省份建立省际和省内横向生态补偿机制。2017-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江苏水污染防治资金5.5亿元,用于支持江苏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2018、2019年分别安排江苏水污染防治资金1亿元,支持江苏、安徽建立滁河流域跨省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确定的“横向生态补偿以地方为主”的基本原则,江苏省可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充分利用现有政策,积极与下游省份沟通协商,加快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将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您所提建议已在现有政策中得到体现。

  二、关于设立南水北调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建议

  为推动打好碧水保卫战,促进解决水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中央财政专门设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020年,安排江苏省6.56亿元,支持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良好水体保护等工作。专项资金采取切块方式下达,江苏省可统筹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加大对南水北调水源地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考虑到《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文件明确要求,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严格控制新设专项。在目前已有相关资金渠道情况下,中央层面暂时不宜再新设“南水北调水质保护专项资金”。下一步,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水污染防治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江苏省开展南水北调沿线水环境综合整治和保护工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8552874

  财  政  部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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