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040号(资源环境类007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0〕第 92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2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28日
关联知识

台盟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三峡库区岸线生态保护修复,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最后一道关口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退耕还林还草力度,提高造林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积极支持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支持造林等工作,并持续加大投入力度。为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央财政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不再规定造林等补助标准,各省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在资金使用范围内统筹支持森林资源培育,并自行确定补助标准。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林草局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各地做好造林工作,积极引导地方和社会加大造林投入力度,加强森林资源培育,推动林业生态建设工作。

  二、关于构建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为推动地方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2016年,财政部牵头出台《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对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的补偿基准、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的确定因素等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2018年,财政部牵头出台《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重点支持长江经济带相关省份建立省际及省内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形成共抓大保护格局。在中央财政资金政策的支持引导下,部分省份在重点流域建立起跨省横向生态补偿机制,部分省份实现了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全覆盖。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以地方为主。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沿江省份的督促和指导,推动尽快建立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三、关于拓展生态保护修复投融资渠道

  近年来,中央财政积极探索建立了多元化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框架和资金渠道,一方面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转移支付渠道,不断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引导地方切实履行流域生态保护的责任;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的积极性,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长江经济带11省(市)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基金首期规模885亿元,投资区域以长江经济带为重点,适当兼顾全国其他地区,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长江流域地区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等绿色发展中的融资问题。三峡库区在国家绿色基金投资范围内,可按基金规定积极争取支持。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提出的从严控制新增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的要求,在已有相关转移支付、政府投资基金等支持渠道的情况下,不宜再另行设立专项转移支付或者基金。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三峡库区生态保护的支持力度。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8552511

  财  政  部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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