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259号(资源环境类017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0〕第 90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2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28日
关联知识

农工党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运用排污权交易助力生态环境治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政府定位和完善相关政策体系

  国家一直致力于不断完善排污权交易相关政策体系。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制度改革创新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的关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2015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积极推进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同时指导浙江、江苏等28个省(区、市)开展试点工作,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各试点地区由浅到深、由点到面、稳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总体上取得了初步成效。各地出台了地方规范性文件,在制度建设、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平台搭建、政策创新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实践,配套建设了机构和平台,试点推进过程中还涌现了刷卡排污、排污权抵押贷款等创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示范效应。

  排污权交易以排污许可证为管理载体,其工作推进需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相衔接配套。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经过几年努力,我国排污许可制度体系基本成型。但是改革任务仍然艰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尚未出台,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的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排污权交易工作也仍处于试点阶段。鉴于排污权交易的实质是利用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达到控制环境污染的目的,我们考虑,必须突出市场的主导地位,防止因政府过度干预造成市场扭曲。政府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应将职责重心放在健全法律法规、设定污染控制目标、完善市场监管、制定交易规则、惩治违法企业上,通过建立完善的排污权市场化交易机制,引导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污染治理等方式,减少污染排放,节约排污权指标,积极参与市场交易,实现企业效益和环境治理的双赢。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政策法规,抓紧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制定工作,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定位,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

  二、关于做好机构衔接工作,推动各级排污权管理机构的建设

  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并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排污权管理机构设置问题,属于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职能,事项重大,涉及面广,情况较为复杂。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开展情况,就排污权管理机构设置问题进行充分研究论证。

  三、关于严格落实环境违法处罚

  近年来,全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充分运用环境保护法赋予的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等各类法律武器,严格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配合司法机关加大对环境犯罪的追究力度。同时,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发布典型案例,提升查办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教育和震慑作用。2019年,全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16.28万份,罚没款数额总计118.78亿元。各地办理环境违法配套办法规定的五类案件共28669件。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391件,查封、扣押案件18373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案件3120件,移送拘留案件5197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588件。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格落实有关环境违法处罚规定。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8552511

  财  政  部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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