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188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0〕第 35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7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7日
关联知识

胡胜宝等3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金沙江流域环保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建立长江流域上下游横向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中央对环保项目资金支持比例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明确,适当加强中央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长江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根据改革方案,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长江流域生态环保资金的支持力度,通过相关转移支付渠道不断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引导地方切实履行流域生态保护的责任。

  在具体环保项目安排上,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积极推动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加强项目管理。按照现有规定,中央财政切块下达水污染防治资金后,由地方从中央项目储备库中自主择优选择项目,统筹安排中央或地方资金予以支持。对中央与地方的项目资金支持比例,并无规定和要求,也无地方财政需配套资金的规定。下一步,我们将强化监督指导,推动地方科学规范安排资金,提高资金绩效管理,更好地推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工作。

  二、关于从国家层面建立长江流域上游与下游横向补偿机制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同年我部牵头出台《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对流域生态补偿基准、方式、标准、建立联防共治机制以及协议签订作出规定,积极推动地方开展横向生态补偿试点工作。2018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鼓励长江经济带相关省份建立跨省及省内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形成共抓大保护格局。目前长江经济带内已建立新安江、赤水河、酉水、滁河、渌水等多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发挥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今后,中央财政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生态补偿政策研究,指导地方推动构建跨地区、全流域、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框架,你们提出的建议将在工作中统筹研究。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8552513

  财  政  部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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