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236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0〕第 37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7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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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代表团: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通过完善财税分享、生态补偿机制等方式,激发沿江省市保护生态环境的内在动力。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牵头出台《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对流域生态补偿基准、方式、标准、建立联防共治机制以及协议签订作出规定,积极推动地方开展横向生态补偿试点工作。2018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鼓励长江经济带相关省份建立跨省及省内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形成共抓大保护格局。目前,沿江11省市已全面建立省际协商合作机制,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合作、基础设施联通等工作。中央财政积极安排引导资金,对流域内上下游邻近省份签订补偿协议、省内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流域保护治理任务成效突出的省份给予奖励。其中,对赤水河流域中央财政2018、2019年每年补助云南省2亿元。在中央财政引导下,新安江、赤水河、酉水、渌水、滁河等流域已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部分省市推动省内生态补偿机制全覆盖,有效激发了沿江省市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内生动力。

  下一步,为更好发挥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促进长江生态保护的积极作用,中央有关部门将加快完善顶层设计,包括起草《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把长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职责,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完善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同时,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完善支持措施,推动长江全流域建立起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助推形成共抓长江大保护的治理格局。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8552513

  财  政  部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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