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574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0〕第 45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8日
关联知识

青海代表团: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三江源、祁连山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和建设长效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多元化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一)关于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2020年,财政部牵头出台《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支持引导各地区加快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中央财政每年从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支持引导沿黄九省(区)探索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水源涵养、水资源贡献、水质改善3项指标权重占80%,充分体现生态产品价值导向。资金安排向上游倾斜,加大了对青海省的支持力度,其中安排黄河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引导资金2亿元,占全流域的20%;安排黄河流域水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补助4亿元,占全流域的26.7%。

  (二)关于长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2018年,财政部牵头出台《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推动长江流域省份共抓大保护。2018-2019年每年安排青海省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2亿元,2020年进一步加大补助力度,增加到5亿元,充分考虑到青海省作为长江源头,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积极引导青海省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加强与下游省份沟通协商,加快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三)关于市场化横向生态补偿机制。2016年,财政部牵头出台《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鼓励科学选择补偿方式,流域上下游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协商选择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养、共建园区等补偿方式。2018年,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提出要进一步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污染物减排补偿、水资源节约补偿、碳排放权抵消补偿制度,健全交易平台,引导生态受益者对生态保护者的补偿。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推动长江、黄河在全流域建立起机制,促进上下游共抓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同时,积极完善办法,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发挥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作用,推动形成更多更好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实现转化路径。

  二、关于健全完善现有其他补偿机制

  (一)关于草原生态效益补偿。经国务院批准,从2016年起,“十三五”期间,国家启动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将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牧草良种补贴并入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并将禁牧补助标准由原来的6元/亩提高到7.5元/亩,草畜平衡奖励标准由原来的1.5元/亩提高到2.5元/亩,使牧民享受补奖政策的收益不降低,调动牧民实行禁牧和限牧的积极性。目前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正处于稳步实施阶段,政策到期后,我们将充分考虑代表所提建议及各方意见,科学评估,统筹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二)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对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已从5元/亩逐步提高到10元/亩;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已从5元/亩逐步提高到16元/亩。对符合国家级公益林条件的森林,各地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调整国家公益林区划界定后,中央财政将积极安排资金给予支持。

  (三)关于湿地生态效益补偿。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健全湿地保护财政扶持政策,2020年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安排青海省1.3亿元,大力支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湿地保护恢复和退耕还湿,资金采取切块方式下达,青海省可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统筹资金支持三江源、祁连山重点生态功能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工作,并自主确定补偿标准。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支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健全完善补偿机制,积极推动湿地保护修复,促进提高湿地生态功能。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8552511

  财  政  部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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