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619号(资源环境类131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0〕第 88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2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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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复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山西省海河流域列为全国跨省流域水环境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以地方补偿为主、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办法,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对补偿基准、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海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中央财政按照“早建早补、早建多补、多建多补”的原则,对开展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成效突出的省(区)安排奖励。在中央财政资金政策的支持引导下,新安江、九洲江等重点跨省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部分省份实现了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全覆盖,为开展海河流域生态补偿积累了经验。

  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以地方为主。地方拥有掌握复杂信息的优势,山西可结合自身实际需求,积极与河北、河南开展沟通协商,灵活选择补偿方式,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探索建立海河流域跨省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我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待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后,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8552511

  财  政  部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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