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5062号(资源环境类285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0〕第 82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2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28日
关联知识

张世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甘肃开展生态价值核算建立黄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将甘肃确定为黄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

  实施生态补偿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2020年4月,财政部牵头出台《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2年在黄河全流域开展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试点,探索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核算体系。考虑到流域保护治理应坚持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该项试点工作以黄河全流域九省(区)为试点范围,推动形成共抓大保护格局,甘肃省已在试点范围内。试点期间,中央财政专门安排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激励引导资金。2020年下达10亿元,其中下达甘肃省1.2亿元。甘肃省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与相关省份沟通协商,加快探索开展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建立起机制后我们将积极研究相关支持政策。

  二、关于支持甘肃建设“生态银行”,构建以生态权换取生态补偿的制度

  近年来,我国金融体系布局不断完善,金融企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断增强,现有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通过信贷投放等方式为生态环保领域提供了有力支持。我们鼓励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继续对生态产业提供支持。目前,国内外对“生态银行”的理解、做法各有不同,国外一般指商业银行给环保业务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一项业务或专类银行,国内已有不少金融机构具备这样的功能。近年来,部分地区以生态银行名义开展林权抵押融资等做法,涉嫌违规举债,违反预算法规定,增加地方隐性债务风险。因此,对是否应在国内设立实体的生态银行,我们认为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应审慎研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8552511

  财  政  部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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