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454号(资源环境类091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0〕第 81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2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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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国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通过国家立法界定排污权产权属性

  排污权产权界定是开展排污权交易的基础。我国排污权交易起步较晚,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正在逐步完善。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制度改革创新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的关系。2015年,财政部牵头出台《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积极推进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浙江、江苏、重庆等省份开展了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在制度建设、平台搭建、政策创新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实践,总体上取得了初步成效。排污权交易工作推进需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相衔接配套。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经过几年努力,我国排污许可制度体系基本成型。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牵头研究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排污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政策法规,推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尽快出台。

  二、关于建立排污权交易的相关技术支撑

  国家有关部门一直致力于不断完善排污权交易相关技术支撑。2020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中加强执法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发证中开展执法检查的方式、内容,并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后检查。正在制定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中拟明确“排污许可证可以作为排污权的确认凭证”,并拟要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记录”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在全面总结排污权交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技术支撑体系。

  三、关于出台对企业购买排污权的激励性政策

  从地方开展试点工作状况看,各试点地区结合当地实际创新举措,出台激励政策,激发企业自主减排,并取得积极成效。比如,浙江、湖南等省份初步建立了排污权抵押贷款,推动拓宽融资渠道。浙江省还创新试行了排污权租赁机制,推动盘活排污权。重庆市参照证券交易等金融资产等级制度,推行了排污权注册登记制度,推动有效管理排污权流转。这些探索为国家研究制定正向激励政策积累了有益经验。

  与此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不断健全约束机制,加强监管,形成反向激励。近年来,全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充分运用环境保护法赋予的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等各类法律武器,配合司法机关加大对环境犯罪的追究力度。2019年,全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16.28万份,罚没款数额总计118.78亿元,有力查处和震慑了无证排污、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关于开放排污权交易平台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积极推进排污权市场交易机制创新。2007年以来,全国绝大部分省份开展了试点。各试点地区由浅到深、由点到面,稳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试点地区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在制度建设、平台搭建、政策创新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实践,出台了地方规范性文件,有的省份还配套建设了机构和平台。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您所提建议,进一步健全排污权交易平台,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排污权交易促进污染减排的作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8552511

  财  政  部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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