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577号(资源环境类168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0〕第 79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2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28日
关联知识

民建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及水污染防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探索财政专项资金、绿色发展基金与多元化绿色投资相结合,使各项生态保护工程落实、落地、高效

  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多措并举支持促进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一是加大生态环保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先后出台水污染防治、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林业改革发展等资金政策,加大对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生态环保资金效益,形成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二是发挥政府投资基金撬动作用,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2020年7月,财政部会同长江经济带11省(市)等设立了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首期募资885亿元,投资区域以长江经济带为重点,适当兼顾全国其他地区,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等绿色发展中的融资问题,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保护。三是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动员社会资本投资生态环保领域。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规范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截至2020年5月底,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中共有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930个、投资额约1万亿元。四是2020年,财政部牵头出台政策文件,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促进资金直达项目,让项目尽快落地见效。

  二、关于适当提高三峡发电用于生态保护的补偿标准,收取主干流域内大型水电项目及工程的生态补偿资金,建立独立账户用于全流域生态补偿

  你们所提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有所体现。一是2014年,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中央直属和跨省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5分钱的,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千瓦时0.5分钱;征收标准高于每千瓦时0.5分钱的,维持该征收标准不变,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0.8分钱。三峡电站缴纳水资源费按上述规定执行。二是为了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家设立三峡水库库区基金,按用电量核定征收,主要用于支持三峡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解决三峡库区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此外,中央财政还设立多项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如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上述收费基金在保护自然环境、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等文件明确要求,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严格控制新设专项。在目前已有相关资金渠道情况下,中央层面暂时不宜再建立独立账户用于全流域生态补偿。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水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三、关于鼓励探索“资金补偿+产业扶持+技术援助+人才支持+就业培训”等多元化补偿方式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2016年,财政部牵头出台《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鼓励流域上下游地区在建立补偿协议时,根据当地实际,科学选择资金补偿、人才培养等补偿方式。2018年,发展改革委牵头印发《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提出要进一步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污染物减排补偿、水资源节约补偿、碳排放权抵消补偿制度,健全交易平台,引导生态受益者对生态保护者的补偿。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多元化补偿方式,推动建立高效的长江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促进上下游共抓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同时我们将积极完善办法,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发挥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作用,推动形成更多的更好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实现转化路径。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8552511

  财  政  部
  2020年9月28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