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611号(经济发展类146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0〕第 78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2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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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崇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不断完善生态补偿制度顶层设计,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支持引导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相关省份开展试点工作,在中央政策引导下,新安江、汀江-韩江、赤水河等流域已建立跨省横向生态补偿机制,部分省份推动省内生态补偿机制全覆盖。

  中央财政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均衡性等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及水污染防治等专项转移支付予以补偿。同时,中央财政还积极出台支持政策,引导地方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鼓励地方通过资金、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予以补偿。发展改革委联合我部等部门出台《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在资源开发、排污权、水权、碳排放权抵消、生态产业、绿色标识、绿色采购、绿色金融、绿色利益分享等9大领域建立市场化补偿机制。近年来,碳排放交易试点范围不断扩大,水权交易流转形式日益丰富,排污权交易在大部分省份开展试点。

  目前,我部正在配合发展改革委积极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拟以法规形式对流域生态补偿的范围、主体、权责关系、补偿基准和方式等内容作出规定,以解决责任界定和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您提出的清晰界定生态补偿主客体等问题,在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时,我们将充分考虑,积极采纳吸收。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推进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法制、标准,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得到更好体现。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8552511

  财  政  部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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