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623号(资源环境类176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0〕第 98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2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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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经验,中央批准开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贵州省是四个试验区之一,中央财政除安排专门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外,还通过其他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给予倾斜,支持贵州省大胆改革探索,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

  一、关于提高国有公益林补偿标准

  目前,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均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分别支持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的保护管理。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2015年中央财政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6元,2016年提高到8元,2017年进一步提高到10元。2010年中央财政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补助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提高到15元,2019年进一步提高到16元。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林草局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下一步,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健全森林管护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地也应积极履行支出责任,落实好地方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

  二、关于对生态修复及环境治理重大项目给予倾斜支持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对贵州省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治理等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

  (一)支持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2016年以来,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启动实施了三批25个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其中,贵州省乌蒙山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已于2018年被纳入第三批试点范围,并确定给予基础奖补资金20亿元,已累计下达18.3亿元,其余资金将根据工程进度分年下达。贵州省可结合实际自主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二)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有关工作部署,2019年起,通过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支持重点地区开展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2019-2020年,中央财政下达贵州省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资金0.92亿元。资金按因素法切块下达,贵州省可结合实际,统筹用于重点地区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环境修复治理。

  (三)支持开展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有关工作部署,充分考虑贵州省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任务较重的实际,2018年,将贵州省纳入重点地区补助范围,2018-2020年,累计下达贵州省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12.2亿元,并确定2021-2022年每年再安排下达4亿元,支持贵州省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体现了中央财政对贵州省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的倾斜支持。贵州省可结合实际,统筹用于本省特大型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能力建设等。

  (四)出台措施鼓励社会资本有序参与环境治理。一是为鼓励社会资本有序参与生态补偿和环境保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环境保护税方面,根据“多排污多缴税,少排污少缴税”的原则,对排污浓度低于排放标准一定比例的给予减税优惠。增值税方面,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条件的,实行即征即退一定比例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污染防治和节能环保企业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二是近年来,财政部稳妥有序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规范发展,持续健全完善“法律+政策+操作指引+合同”PPP制度体系,规范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和运营。三是2020年7月,财政部会同长江经济带11省(市)等设立了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投资区域以长江经济带为重点,适当兼顾全国其他地区,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等绿色发展中的融资问题,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保护。

  三、关于完善生态补偿相关配套政策

  实施生态补偿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不断完善生态补偿制度顶层设计,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先后牵头出台《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等政策,支持引导流域上下游地区签订补偿协议。在中央政策引导下,赤水河等跨省流域建立起横向生态补偿机制,部分省份实现了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全覆盖,中央财政对此给予了奖励。2018-2019年中央财政通过水污染防治资金累计安排赤水河流域四川、贵州、云南三省横向生态补偿奖补资金12亿元,其中安排贵州省4.8亿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确定的“横向生态补偿以地方为主”基本原则,贵州省可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充分利用现有政策,积极与泛珠三角下游省份沟通协商,建立起机制后,中央财政将积极研究相关支持政策。

  四、关于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的支持力度

  2020年,中央财政通过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安排6097万元,推动贵州省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相关工作,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一是按照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支持畜牧大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二是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支持打造一批全量利用样板县,稳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能力,探索可推广、可持续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模式,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稳定运行机制。三是支持推广地膜回收利用相关工作,加快建立地膜使用和回收利用机制。下一步,财政部将结合您所提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经验总结,完善政策措施,继续支持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

  关于“出台农村面源整治收费政策或制度”建议,我国不同地区农村发展水平差别很大,情况较复杂,涉及农村的民生事项,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在农村面源污染整治方面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制度的研究工作,并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贵州省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予以大力支持。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8552513

  财  政  部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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