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691号(资源环境类189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0〕第 66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2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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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定超等2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对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支持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3号)规定,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事项)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支持。为支持引导地方加快补齐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短板,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水平,中央财政设立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工作,并在资金分配时给予贵州省倾斜支持。“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贵州省农村环境整治资金5.32亿元,其中2020年1.07亿元,补助额度高于全国多数省份。

  同时,根据我部印发的《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19〕12号),地方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环境设施运行维护机制,安排使用整治资金时,优先支持已经落实运行维护经费的项目,以确保项目实施效果。从实践看,部分地区因地制宜,对分散式、集中式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探索了不少经验,发挥了较好示范作用。此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有关规定,我们在下达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时,明确要求各地加强该项资金与支持“厕所革命”等其他资金、政策的统筹衔接,发挥政策合力,促进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整体提升。

  贵州省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统筹中央转移支付和自有资金用于农村污水治理等影响农村环境的重点领域,建立健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机制,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中央财政将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继续对贵州省农村环境整治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8552511

  财  政  部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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