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162号(资源环境类263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0〕第 69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2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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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打造“智能+生态银行”,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不断完善生态补偿制度顶层设计,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2016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要求,为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建立横向补偿关系,我部出台《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支持引导流域上下游地区签订补偿协议、探索建立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并明确了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对补偿基准、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2018年,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提出要进一步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污染物减排补偿、水资源节约补偿、碳排放权抵消补偿制度,健全交易平台,引导生态受益者对生态保护者的补偿。2019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长江经济带沿线省市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2020年7月,该基金已注册挂牌,正式投入运营,共募集资金885亿元,通过政府出资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实行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聚焦长江经济带沿线绿色发展,重点投资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国土空间绿化、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绿色交通和清洁能源等领域。

  近年来,我国金融体系布局不断完善,金融企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断增强,现有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通过信贷投放等方式为生态环保领域提供了有力支持。我们鼓励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继续对生态产业提供支持。目前,国内外对“生态银行”的理解、做法各有不同,国外一般指商业银行给环保业务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一项业务或专类银行,国内已有不少金融机构具备这样的功能。近年来部分地区的林权抵押融资等做法,涉嫌违规举债,违反预算法规定,增加地方隐性债务风险。因此,对是否应在国内推广“生态银行”,我们认为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应审慎研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8552511

  财  政  部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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