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三江源区域水源保护地民族自治州县享有民族自治区区域法财政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取消地方配套资金
近年来,结合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等财政体制改革,中央财政不断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并规范地方配套政策。修订后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均明确规定,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除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配套资金。《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也强调,属于中央的财政事权,应当由中央财政安排经费,中央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下一步,中央财政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确保规范地方配套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减轻地方压力。
二、关于设立三江源区域水源地生态保护专项基金
目前,中央财政已经建立了多方位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框架和资金渠道,既有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不规定资金具体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也有大气、土壤、水污染防治资金等面向不同生态要素、直接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专项转移支付。通过上述资金渠道,加大了对三江源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倾斜力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要求从严控制新增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也明确提出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为落实上述要求,避免资金交叉重复,不宜再另行设立相关转移支付项目或基金。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三江源区域生态保护的支持力度。
三、关于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
为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2000年,中央财政设立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对8个民族省区和非民族省区管辖的民族自治州予以补助。2006年,又将非民族省区和民族自治州管辖的民族自治县纳入转移支付范围,实现了对所有少数民族地区的全覆盖,并建立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稳定增长机制。2020年,下达青海省民族地区转移支付54.25亿元,同比增长16.5%,高于全国平均增幅。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研究完善转移支付办法,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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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8552511
财 政 部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