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201号(资源环境类271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0〕第 74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2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28日
关联知识

杨鸿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协同化、差异化、信息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创新补偿方式和资金来源渠道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不断完善生态补偿制度顶层设计,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2018年,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提出要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污染物减排补偿、水资源节约补偿、碳排放权抵消补偿制度,合理界定和配置生态环境权利,健全交易平台,引导生态受益者对生态保护者的补偿。积极稳妥发展生态产业,建立健全绿色标识、绿色采购、绿色金融、绿色利益分享机制,引导社会投资者对生态保护者的补偿。

  此外,中央财政还加大对生态补偿的工作支持,如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及水污染防治、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重点生态保护修复等资金对地方统筹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给予纵向补偿;专门出台政策、直接安排奖励资金引导地方开展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初步建立了纵向补偿和横向补偿、政府和市场化相结合的政策支持体系。您提出的加快创新补偿方式、探索形成多元化生态补偿资金来源的建议,我们认为对推动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化、长效化意义重要,很有必要。考虑到《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以地方为主的基本原则,中央有关部门将指导推动流域各省份结合自身实际需求,积极沟通探索构建资金来源多元化的流域补偿机制,同时,引导地方和社会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投入的补偿制度。

  二、关于设置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和强化生态补偿绩效跟踪评估

  2016年,我部牵头印发《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出台财政奖励政策,并对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的补偿基准、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的确定因素等作出明确规定,指导地方政府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鼓励上下游省份沟通协商,加快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我部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如新安江、东江、引滦入津等流域上下游先后建立起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对此安排了奖励资金。您提出的设置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的建议,对于加快推动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和共抓流域大保护,有积极的指导意义。目前,我部正在积极研究生态保护补偿标准问题,并将在配合有关部门起草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时,根据不同类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特点,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统筹研究生态保护补偿标准确定程序、考虑因素、绩效评估、调整方式等内容,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生态保护补偿的标准体系,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

  对您提出强化生态补偿绩效评估、切实提升生态补偿成效的建议,我们认为有助于提高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益,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践意义,在已开展试点中有广泛的应用,如补偿资金的确定同水质、水量等核心指标直接相关。考虑到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以地方为主,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全面加强绩效管理等有关要求,在推动地方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时加强引导,鼓励地方切实做好补偿绩效评估考核的政策设计,定期开展评估,强化结果运用,切实提高流域横向补偿机制的成效。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8552511

  财  政  部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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