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尚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财政政策支持期刊业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期刊出版纳入国家出版基金评审资助范围的建议
国家出版基金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正式设立,根据《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出版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不能通过市场资源完全解决出版资金的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公益性出版项目主要包括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不包括期刊。主要考虑:一是目前,我国期刊业发展存在着体制机制不完善,集约化、数字化程度不高等问题,但大部分期刊在出版环节并不缺少资金支持,将期刊纳入资助范围与国家出版基金设立初衷和定位不符。二是非时政类图书出版单位多已转企改制,但我国期刊出版单位的情况复杂,包括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编辑部等多种性质,资金来源渠道也不尽相同。考虑到期刊在服务国家工作大局、促进理论创新和学术进步以及推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央财政已通过国家社科基金以及中国科协、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预算对优秀学术期刊给予了资助和支持。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期刊发展,同时会同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参考您的意见建议,优化完善投入机制,推动期刊繁荣发展。
二、关于完善支持期刊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起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断完善延续。多年来,该项政策对宣传文化单位发展、推动文化事业繁荣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现行《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明确,对党报党刊以及专为老年人、少年儿童等群体出版发行的期刊、盲文期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等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体现了国家对上述群体文化普及的支持。除此之外,对其他各类期刊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对图书免征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是为了支持实体书店生存和发展。现行宣传文化增值税政策于2020年底到期,我们将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等方面的评估情况,统筹研究政策到期的意见建议。
财 政 部
2020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