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951号(农业水利类334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农函〔2020〕第 32号
  • 【法规类别】农业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27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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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维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疫情后建立精准农业补贴模式的提案》收悉, 现答复如下:

  您从修改农业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农业补贴政策、完善农业保险政策等方面,提出了疫情后建立精准农业补贴模式的建议,所提有关意见建议很有针对性和指导性,对于我们改进财政工作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一、关于修改农业相关法律,保证真正农业从业人员增收

  国家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37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起草、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从产业发展、人才支撑、财政投入等方面作出了系统规定,为促进农民增收提供了法治保障。我们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立法工作。

  二、关于完善农业金融支持政策和农业补贴模式,稳定我国畜产品供应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畜牧养殖业发展和畜产品稳产保供,近年来出台实施了一系列支持政策。一是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推动奶业振兴和畜牧业转型升级,包括:支持实施奶业振兴行动,建设优质苜蓿生产基地等;积极推进实施粮改饲;支持牧区畜牧良种推广,在生猪大县实施生猪良种补贴等。二是中央财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严峻复杂形势,持续加大生猪稳产保供支持力度,会同农业农村部出台了《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9〕69号),明确提出了落实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支持实施生猪良种补贴、完善种猪场和规模猪场临时贷款贴息等政策、推动加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力度、提高生猪保险保额、强化省级财政统筹力度等六项有针对性的财政支持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抓紧推动政策落实。另外,今年3月17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9号),明确了疫情形势下进一步支持生猪稳产保供的政策措施,比如将生猪临时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500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拓展到500头以上,新纳入支持范围的支持对象贴息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三是为着力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中央财政大力支持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以下简称农担)体系建设。除注入农担公司注册资本金外,考虑到农担业务地处农村,区域广、规模小、成本高,中央财政还对各地政策性农担业务给予持续性支持:给予担保费用补助,支持省级农担公司降低担保费率和农业融资成本;进行业务奖补,支持省级农担公司提高风险代偿能力。农担公司担保业务范围是包括畜牧养殖业等在内的农村新业态,服务对象聚焦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优先支持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2020年,中央财政拨付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资金共28.65亿元,并要求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进一步发挥政策性功能,积极为符合担保要求的种猪场和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项目保额由30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纳入政策性业务考核范围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目前,全国农担机构框架基本搭建,政策体系不断完善,担保业务加快发展,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支持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

  三、关于进一步细化农业补贴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不断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近年来,中央财政安排的对地方转移支付包括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等,基本涵盖了农田水利、灾害防治、农业机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各个方面。同时,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等农业相关转移支付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 的管理方式,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集中切块下达,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测算因素包括基础资源、政策任务、贫困地区、工作绩效等。中央财政在下达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任务清单,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对于约束性任务,中央财政明确具体任务资金安排;对于指导性任务,中央财政确定支持方向,不细化具体任务资金额度。资金管理权限下放至省,各省份可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清单内各项任务的资金支持额度,细化相关补助对象等。您提出的细化农业补贴的相关建议,在现有政策中已经得到了较好的体现。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优化完善相关农业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

  四、关于完善农业保险相关政策

  (一)关于制定“农业灾害补偿制度”,鼓励保险企业积极投入到农业保险领域。近年来,中央财政持续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出台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在鼓励再保险的基础上,允许保险机构计提大灾准备金,专项管理,专门应对大灾。在此基础上,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精神,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筹建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将其作为财政支持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基础和核心。下一步,我们将在落实保险机构层面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基础上,加快推进公司筹建工作,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合理界定保险机构、再保险市场、中央和地方等职责边界,建立多方参与、共担风险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二)关于把农民的劳动力成本算入生产成本中。2018年,中央财政印发通知,于2018-2020年在6个省份,面向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开展创新和完善农业保险政策试点。其中,在水稻、小麦等农产品价格尚未完全放开的地区,开展完全成本保险试点,推动保障水平在目前种子、化肥等物化成本和地租成本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劳动力成本至覆盖全部农业生产成本;在玉米价格完全放开的地区开展收入保险,保障农户的种粮收入。下一步,我们将对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不断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保障粮食安全、稳定农户收入中的重要作用。

  五、关于进一步加大涉农职务犯罪打击力度

  公务员法、监察法、刑法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于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行为也有专门规定。目前,研究修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已列入财政部立法工作计划,我们将结合当前财政监督工作实际,积极做好相关立法工作。同时,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管,严厉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使用财政资金的行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综上,您所提的意见建议,在现行财政政策中已经得到了较好体现,今后我们也将结合您所提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政策,改进工作,进一步提高农业补贴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快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农业农村司  010-68551480

  财   政   部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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