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962号(农业水利类338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农函〔2020〕第 33号
  • 【法规类别】农业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27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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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蓉等11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以加大中央投入力度为引领,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设立中央财政粮食生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问题

  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近年来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等多个渠道支持粮食生产。2019年,财政部整合设立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支持开展高标准农田和农田水利建设。2019-2020年,财政部累计安排农田建设补助资金1396.28亿元(其中,四川省64.09亿元),支持各地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约12800万亩。你们提出的以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为重点,加强粮食产能建设的建议,已在上述有关政策中得到体现。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中关于“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资金规模”的有关要求,建议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继续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夯实粮食生产基础。

  此外,按照现行管理模式,中央预算内投资立项审批等由发展改革委负责,财政部负责拨付财政资金。近年来,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65亿元,支持各地年均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约1600万亩。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继续把高标准农田作为农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点,支持地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二、关于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央补助标准的问题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地形地貌和农田建设基础条件差异较大,按照不同区域、不同地形地貌分类制定相应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符合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分区域、分类型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及定额”。农业农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充分考虑各地自然禀赋、市场价格等因素,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及定额研究制定工作。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将综合考虑可用财力以及农田建设任务等因素,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合理安排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投入。

  三、关于加大土地出让金计提支持力度的问题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土地增值收益更多用于“三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拓宽实施乡村振兴资金来源,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要求从“十四五”第一年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到“十四五”期末,以省为单位核算,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同时,强调要整合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等支出。中央将根据实际支出情况考核各省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是否达到要求。下一步,财政部将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四、关于以中央投入做加法撬动社会资本投入的问题

  按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高标准农田和农田水利建设。地方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具体支持方式,同时要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鼓励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包括金融资金在内的社会资金投入高标准农田和农田水利建设,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投劳进行投入。

  (一)发行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债。根据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规定,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重大项目,融资规模要保持与项目收益相平衡。2019年9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适当扩大专项债券使用范围,重点用于七大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其中包括农林水利项目。有关地方符合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可由市县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予以支持。

  (二)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8年,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建立了跨省域补充耕地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筹集资金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其中,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批准后,按程序获得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资金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补充耕地任务。经国务院批准,2018年第一批申请指标已下达中西部地区补充耕地经费103.8亿元。2019年第二批申请指标,正在向国务院报批中。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配合自然资源部做好跨省域补充耕地和增减挂钩跨省域调剂政策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快新增耕地审核进度,加强有关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统筹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农业农村司010-68552850

  财政部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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