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533号(农业水利类58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农函〔2020〕第 34号
  • 【法规类别】农业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24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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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明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持续深化农垦森工改革的提案》收悉, 现就所提财政方面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 关于解决垦区办社会改革成本资金缺口的建议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为推进黑龙江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改革预算经费划转相关工作。从2019年1月1日起,将黑龙江农垦法院、检察院系统预算基数下划地方。目前,我们正在积极推进黑龙江农垦环保、质检、公安、教育、工商5个系统和农垦总局、管局两级机关预算基数划转工作。我们将继续督促黑龙江抓紧报送剩余的其他办社会职能预算经费划转方案,及时做好相关审核和划转工作。关于中央财政予以补助问题,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8〕84号),明确了中央财政补助范围、工作程序和资金使用等,并按先改后补、早改早补、以补促改的原则,对于完成改革的地方进行补助,并对承担中央垦区改革成本的有关省给予适当倾斜。

  二、关于对企业及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给予全额补助的建议

  一是关于黑龙江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问题。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国务院规定,省级政府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近年来,中央财政逐步加大对黑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对包括黑龙江在内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按每年调整养老金水平的40%进行补助,通过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解决了其硬缺口的80%。通过上述措施,为确保包括黑龙江农垦在内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提供了重要支持。

  二是关于黑龙江农垦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问题。为支持黑龙江省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2016年起,中央财政对包括黑龙江省在内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水平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同,支持了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同时,关于黑龙江农垦系统,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应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纳入属地基金统筹范围。按照规定,属地基金缺口的直接补助责任原则上应由地方财政具体承担。关于您提出的地方财力困难,建议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问题,我们将纳入京外中央单位属地参保收支缺口问题统筹研究。下一步,随着农垦分离办社会等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推动黑龙江省完善其省内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从根本上解决黑龙江农垦养老保险缺口负担问题。

  三、关于研究化解办社会债务、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开展债转股、设立财务公司的建议

  目前,关于您提出的化解办社会债务等有关事项,相关金融制度均有明确规定,北大荒集团可通过市场化方式自主开展。一是关于研究化解办社会债务方面。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由借贷双方依照合同约定,确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还本付息义务。对确实需要实施债务重组的企业,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由有关方协商一致实施。二是关于开展债转股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明确要求,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债转股的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等长效机制。三是关于设立财务公司方面。《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8号)明确了企业成立财务公司的有关要求,如“净资产率不低于30%”等。北大荒集团作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在充分考虑自身财务、经营状况的情况下,可按照有关金融制度规定研究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

  四、关于公司制改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我部批复北大荒集团公司制改制方案明确,“北大荒集团总公司按规定享受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您的建议已在现行政策中体现。此外,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国家出台了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北大荒集团均可按规定享受。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税务机关等有关部门做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工作。

  五、推动垦区土地资源资产化资本化改革的建议

  按照有关规定,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农垦企业,其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任务具体由自然资源部牵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资委等部门配合。北大荒集团可商自然资源部门协助办理,我部将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六、关于预算管理体制、开展清产核资、注入资本金支持北大荒集团发展的建议

  目前,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北大荒集团仍然实行“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农垦改革和公司制改制尚未完成。待2020年农垦改革过渡期结束后,根据“部省双重领导、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结合黑龙江农垦改革和公司制改制进展情况,我部将从履行出资人职权角度,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论证相关事项。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垦改革、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结合您所提建议,继续支持北大荒集团不断完善经营管理体制,健全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更好服务国家战略需要。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农业农村司  010-68551498

  财   政   部
  2020年 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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