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慧等16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集中财力支持非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情况和成效
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贫困县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而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支持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围绕本县突出问题,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把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捆绑集中使用。” 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启动实施整合试点。试点政策核心思路是:改革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构建支持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制度体系,通过中央和省级下放权限,赋予832个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由县级根据一线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资金,因地制宜自主安排脱贫攻坚项目,聚焦短板弱项精准发力,不断化“零钱”为“整钱”,集“小钱”成“大钱”,努力推动形成“多个龙头放水、一个龙头出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
从实践情况看,整合试点最核心政策措施有三项:一是增幅保障。对于纳入整合范围的各项资金,中央和省、市级财政进一步向贫困县倾斜,原则上用于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资金增幅不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同时,要求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二是充分放权。在中央层面,将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中央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制定、资金下达、制度建设和监督考核。在省级层面,落实省负总责,重点抓好试点选择、上下衔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在县级层面,发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资金主体作用,依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好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统筹安排好相关涉农资金,交由县级相关部门具体落实。三是严格考核。各级审计、财政等部门加大对贫困县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查处各种干扰整合的行为。将整合试点落实情况纳入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试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对试点进展情况,从工作机制、管理制度、资金增幅保障、整合规模及进度等方面进行分类排序和通报。
2016-2019年,纳入试点范围的832个贫困县统筹整合各级财政涉农资金总规模超过1.2万亿元,探索了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和扶贫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路,推动形成了“多个龙头放水、一个龙头出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了贫困县脱贫攻坚的新动力,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充足的“粮草军需”和政策支撑。
二、关于加大对非贫困村投入力度问题
保证收官之年所有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统筹解决好非贫困村贫困群众的脱贫问题,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必然要求。有贫困人口和扶贫任务的非贫困村一直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持对象。根据脱贫攻坚形势变化和完成脱贫攻坚任务需要,从2018年起,我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已明确各地可结合实际,统筹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非贫困村的脱贫攻坚予以支持。为落实2020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统筹安排专项扶贫资金支持非贫困县、非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的要求,2020年,我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及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4号),进一步明确,对已经实现稳定脱贫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专项扶贫资金,支持非贫困县、非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已经实现稳定脱贫的贫困县,还可统筹安排整合资金用于非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各地可根据脱贫攻坚实际,统筹安排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内的统筹整合资金以及自身财力,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要求,聚焦“两不愁三保障”,按脱贫攻坚规划和项目库统筹安排使用,加大对非贫困村脱贫攻坚的支持,用于包括自然村硬化道路、产业路、村内路等基础设施及培育壮大特色产业等方面,确保非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资金需求,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
三、关于绩效实施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问题
关于你们提出的由国家层面出台继续实施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问题,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讲话提出的“要保持脱贫攻坚政策稳定,对退出的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要保持现有帮扶政策总体稳定,扶上马送一程”的重要指示,我部等部门正配合中农办等部门研究过渡期政策,其中包括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待中央明确过渡期政策思路,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调整完善政策,确保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资金需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农业农村司 010-68551450
财政部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