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74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库函〔2020〕第 13号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11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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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贻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指出了目前科研项目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提出了很多有针对性的意见。经研究并商科技部,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为提高科研项目采购效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了多项措施,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一是报请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明确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二是印发《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采购项目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并实行优先审批。下一步,财政部、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听取一线科研人员意见和建议,督促高校、科研院所将政策积极落实到位,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更好地支持科研工作的开展。

  诚如您所言,目前科研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诸如采购预算编制不科学、低价竞争、恶意投诉等问题,影响了预算执行效率,这些问题也是政府采购活动中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财政部针对当前政府采购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研究起草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已经2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改革方案》明确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行政裁决机制等多项改革举措,力求实现“优质优价”的采购目标。为落实上述改革举措,财政部启动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修订和相关改革试点工作,推动各项改革措施尽快落地见效。

  关于您提出的招标采购中允许供应商现场述标及答辩环节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公开招标适用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能够事先明确具体采购需求的采购项目,故不设置述标及答辩环节。对于不能确定详细采购需求、需从供应商提供的多种设计方案中确定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先确定具体需求再竞争报价,也可通过谈判对多个设计方案进行综合比选,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对于您在建议中提到的非标准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若符合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相关情形规定的,可以通过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绿色通道”,报财政部进行审批后组织采购。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改革方案》相关要求,完善竞争性采购方式体系,健全适应不同需求特点的交易制度,形成多种方式相互补充、灵活选择的交易体系;放宽预算单位对采购方式选择的自主权,允许预算单位自主选择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在内的各类竞争性采购方式,促进政府采购活动高效、有序开展。

  关于您提出的是否公开采购预算和最高限价是否允许超过采购预算问题。公开政府采购预算是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并为供应商合理报价提供依据,防止因供应商报价过高,出现采购活动失败、影响采购活动效率的情况。诚如您所言,非标准化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由于市场上缺少成熟案例,很难测算合理的预算价格。中央预算单位可以根据采购项目执行情况适时对项目预算进行调整,对于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类别和金额的,由主管预算单位报财政部备案即可。对于非标准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对子项目政府采购预算进行调剂,提高项目执行效率。对于您提出的“允许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及调研情况决定是否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预算金额”的建议,我们将在下一步修改相关法律制度时予以统筹考虑。

  关于您提出的科研项目允许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设置特殊的价格分评审规则问题。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是就投标人报价进行比较的评审因素,将最低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可以更好地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判。针对您所述的高品质技术方案价格偏高,不利于供应商取得价格高分的现象,预算单位可以在综合评分法中合理设置价格分权重,适当提高其他评审因素权重。为减少低价恶性竞争现象的发生,《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明确,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合格投标人报价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关于您提出的公开招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的变更采购方式审批问题。根据目前政府采购法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若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对于您提出的投标人不足3家,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按照现行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门仍应就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和招标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审核,以规范采购项目管理,避免滥用相关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提高预算单位选择采购方式的自主权,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取消除单一来源以外的采购方式变更审批。针对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形,研究完善相关交易规则,提高各种采购方式之间转换的灵活性。

  关于您提出的对供应商质疑和投诉行为进行约束问题。诚如您所言,针对同一采购项目反复质疑投诉,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对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明确了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以减少供应商在同一采购环节反复质疑投诉现象的发生。下一步,对于您提出的制定对供应商质疑和投诉行为的约束性规定,我们将在法律法规的修订中统筹考虑,财政部将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机制,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依法保障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国库司 010-68552387

  财政部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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