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建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除对摩托车消费的限制促进国内市场繁荣的提案》收悉, 其中涉及财政业务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我对东盟出口摩托车保持平稳态势
2005年实施的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是我建成的首个区域贸易协定,也是仅次于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全球第三大区域自贸协定。中国-东盟自贸协定进一步加强了我与东盟各国经贸往来,东盟已从2005年的我第五大贸易伙伴上升为今年的我第一大贸易伙伴,双边贸易额由1304亿美元上升为2772亿美元。摩托车是我在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定项下的重要出口产品,保持较大顺差。2017—2019年,年度出口额分别为9.61、9.85和9.67亿美元,总体平稳;进口额为分别为0.57、0.97和2.25亿美元,顺差额分别为9.04、8.88和7.42亿美元,其中2019年因受我自美国进口大幅下滑影响,我进口增幅较大。2020年上半年,我对东盟出口摩托车3.17亿美元,自东盟进口2.06亿美元,主要来源于泰国(1.8亿美元),顺差额1.11亿美元。
二、摩托车产业可持续发展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2009—2010年期间,国家曾实施摩托车下乡政策,取得一定效果,摩托车消费有了一定程度的增长,但同时也造成提前透支消费、干扰优胜劣汰市场化机制等问题,不利于产业长期发展,留下了“后遗症”。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完善,按照政府与市场关系,政府对摩托车消费不宜进行过多干预,而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严格标准和加强市场监管来提高产品供给质量,从而推动摩托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关税减让基于平等互利原则
财政部高度重视中国—东盟自贸协定谈判,坚持按平等互利原则拟订关税减让出价方案并推动谈判达成一致。协定双方均对税目数比例90%的产品最终降税至零,并设置了一定数量的高度敏感产品,实现了总体利益平衡,但并非每项产品均对等降税。比如,摩托车是文莱、缅甸、泰国、菲律宾、老挝和柬埔寨的高度敏感产品之一,根据协定可以保留不超过50%的较高关税税率;我方则根据国内产业竞争力、要素禀赋等情况,将部分农产品、石化产品列为高度敏感产品并保留一定关税,而摩托车因竞争力较强最终降税至零。
按平等互利原则,在双边机制下我方无法单方面要求东盟降低或取消摩托车关税;而如果采取双边对等降税,我方高度敏感产品将面临较大降税压力。由于双方开放敏感产品市场的难度均较大,2019年生效的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也未纳入进一步减让关税的内容。在未来与泰国等东盟国家商谈新的关税减让安排时,我们将继续坚持平等互利原则,充分考虑摩托车等优势产品的出口利益。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关税司 010-68552330
财政部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