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79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0〕第 62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9日
关联知识

陈新武等11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合理优化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资源税征收和分配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丹江口库区生态保护支出责任列为中央事权与支出责任范围的建议

  202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对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别作出划分,其中明确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国家生态规划,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跨国界水体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等。因此,根据改革方案精神,丹江口库区不宜作为中央事权与支出责任。

  根据《改革方案》,中央财政适当加强对跨区域流域的支出责任。考虑到丹江口库区生态环境外溢性较大,对保障供水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运行后,客观上对汉江中下游的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较大影响,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2015-2019年每年安排湖北省阶段性财力补助6亿元。2020年,经报国务院同意,将阶段性财力补助政策再延续5年,2020-2024年每年通过体制结算继续安排财力补助6亿元,用于支持丹江口库区及汉江下游开展生态环保工作。

  二、关于建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资源税分享机制的建议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部分省市实施了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湖北省目前未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但仍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税(费)是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跨省(区、市)调水是对水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其过程中没有取用水的行为,实际并不耗用水资源。因此,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征收水资源税(费),即由实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向调入区域缴纳水资源税(费),这样更有利于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与南水北调工程类似的引江济太、引黄入冀、引黄济津等跨省(区、市)调水工程,也均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对水源地生态环境补偿问题,主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解决。经国务院同意,中央财政设立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包括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在内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给予资金支持。同时,国家已设立了多项政府性基金,在移民遗留问题解决、库区维护管理、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后期扶持。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从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收入全部属于地方,主要用于支持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等方面;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由各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代征,收入全部分配给地方,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和移民生产生活项目扶持。你们所提建议已在现有政策中得到体现。

  三、关于设立核心水源区生态保护基金专项用于环境保护、移民遗留问题、库区维护管理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的建议

  中央财政非常重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并通过多项资金政策,支持解决移民、生态保护等问题。一是2020年通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测算安排21.41亿元,支持湖北省对农村移民每人每年给予600元补助,并通过项目扶持的方式,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二是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安排增量资金,进一步加大对湖北省南水北调水源地生态补偿支持力度。2020年,中央财政下达湖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36.06亿元,湖北省可以结合本省实际,统筹用于支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生态环境治理。三是2020年通过水利发展资金测算安排1.59亿元,支持湖北省因地制宜开展水土保持工作,通过工程措施、植物措施相结合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水利发展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并切块下达到省,湖北省可结合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积极加大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的支持力度。现有资金渠道已涵盖你们所提建议。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开展相关工作,强化绩效考核,督促指导地方落实好有关工作要求,支持南水北调水源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8552874

  财  政  部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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