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强化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我们重新制定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财 政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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