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春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全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设立10年来,坚持救危扶困、金融普惠,为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管理机制不统一,政策宣传不到位等原因,救助基金在发挥救助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筹的上来、花不出去、结余过大”等问题。为更好地发挥救助基金作用,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启动了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原保监会、公安部、原卫生部、原农业部第56号令)的修订工作,现已进入立法审议程序。
您提出明确救助资金来源和救助标准的建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代表性,对加强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关于救助基金的筹集方式、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我们已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予以明确,并将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会同相关部门抓好落实。关于统一救助标准,考虑到确定救助标准属于地方事权,各地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中央不宜做统一要求,以免出现“一刀切”问题。同时,我们将要求各地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依据《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救助标准进行明确。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 010-68551078
财政部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