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548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金函〔2020〕第 50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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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丕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统筹发挥好财政和金融互补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财政通过成立专项基金、设立风险补偿金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建议

  一是中央财政已通过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等项目,加强对民营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支持。同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因此,不宜再设立相似用途的政府投资基金,避免政策交叉重复,造成资金浪费。

  二是政府不宜直接参与风险补偿或风险分担,应当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按照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二、关于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建议

  2018年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并积极推动基金加快运营,不断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中央、省、市、县四级担保机构之间的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和业务联动机制,实现基金、担保机构、银行“利益融合”,有效减轻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支农支小的后顾之忧,为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一是财政部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要求政府控股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扩大业务规模,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协调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2020年全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合作机构免收或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二是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从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四个维度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主要有突出政策导向、鼓励业务拓展、弱化盈利考核、强化正向激励等特点。政策效益指标分值在百分制中独占40分,重点考核新增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及占比、新增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规模及占比、担保费率等指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降低费率水平。

  三、关于特别国债部分规模专项用于救助和扶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议

  2020年,发行抗疫特别国债作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时期的特殊举措,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查通过的《关于201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以及《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办法》,抗疫特别国债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抗疫相关支出。据此,使用特别国债救助和扶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中央财政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等途径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四、关于金融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降低重点群体的融资成本。财政部联合多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网约车、出租车司机等纳入支持范围;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提高贷款额度(个人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300万元),扩大政策支持范围,放宽企业支持条件,延后执行利息分担机制,优化贷款审核发放流程。

  二是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先后3次定向降准释放1.75万亿元长期流动性。设立3000亿专项再贷款,支持防疫保供重点企业。增加3500亿元政策性银行专项再贷款额度,向中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新增1.5万亿元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重点支持涉农、外贸等领域,重点向民营和小微企业倾斜。

  三是创新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多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和《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发〔2020〕123号)。中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可延长至明年3月底,对普惠小微贷款“应延尽延”,并给予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延期本金的1%作为激励。通过再贷款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促进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

  四是人民银行联合多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指导银行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贷款纳入正常类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力争2020年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高于上年。

  五、关于发挥地方法人银行作用建议

  中小银行作为银行业金融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充分发挥了扎根基层的专业化金融服务主体作用。中央部门将积极从强化资金监管、完善考核评估机制、拓宽融资渠道等方面予以监督和支持。

  一是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执行力。按周监测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情况,持续提高数据监测质量,适时通报各地、各金融机构政策落实情况,对工作力度不大、成效不明显的分支行和金融机构,加大督促指导,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二是加强考核评估,指导银行改进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完善内部绩效考核评价,改进贷款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逐步提高小微信贷从业人员免责比例。在宏观审慎评估(MPA)中设置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考核指标,按季开展民营、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充分发挥评估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

  三是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充分发挥小微金融债发行成本低、稳定性强的作用,助力提高商业银行小微金融服务质效。2020年上半年,共有23家商业银行发行小微金融债26只,金额合计2752.8亿元,已超过去年全年发行规模。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抓好政策落实,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支持力度,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推动政策落地和资金传导。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  010-68551078

  财政部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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