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82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金函〔2020〕第 61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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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新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公共卫生服务供给侧改革发挥金融的支持和保障作用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由财政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分办。根据职责分工,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采取税费减免、财政贴息等扶持救助政策支持公共卫生领域企业经营建议

  一是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生产供应的税费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2020年1月1日后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药品,免收药品注册费等。上述一揽子政策,加大了防疫物资和医药产品供给保障力度,有效调动了社会各方资源,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更好支撑。

  二是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人民银行、审计署联合印发《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通过人民银行提供专项再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的方式,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主要涉及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截至6月底,共有6606家企业获得优惠贷款2396亿元,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29.37亿元,企业实际融资利率约为1.23%,为企业减少融资成本约130亿元。

  下一步,我们将密切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对各方面反映的一些突出问题及时研究政策预案,确保政策聚焦疫情防控,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二、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建议

  近年来,我们持续健全完善“法律+政策+操作指引+合同”PPP制度体系,先后印发了《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PPP项目绩效评价指引、污水及垃圾处理PPP项目标准化合同文本,研究修订PPP操作指南、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强化对PPP项目规范实施的制度支撑,规范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和运营。

  下一步,我们将配合有关方面加紧完善PPP制度体系,优化PPP项目操作流程,加强项目库动态管理,完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机制,规范咨询服务市场秩序,确保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推动PPP规范有序发展,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三、关于构建医保、财政、银行等多部门多元化的医疗费用保障机制建议

  我国已经建立起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包括传染病患者在内的全体城乡居民可通过参加现有制度体系得到医疗保障。从制度的公平性出发,各地应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完善各项医疗保障政策,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提升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配合医保局,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工作要求,统筹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提高重特大疾病和多元医疗需求保障水平。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慈善捐赠,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稳步提高参保人医疗保障水平。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  010-68551078

  财政部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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