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世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完善再担保机制的建议
近年来,我们持续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体系建设,提高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能力。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提出了鼓励通过政府注资、兼并重组等方式加快培育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育一家在资本实力、业务规模和风险管控等方面优势突出的龙头机构。同时,要求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向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注资,充分发挥增信分险作用。截至2020年6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已覆盖30个省及计划单列市的1800多个县区,业务规模达到2354.14亿元,同比增长122%。
下一步,我们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性融资逐级分担的风险分担体系,提高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能力,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作用。
二、关于完善风险分担机制的建议
近年来,我们积极推动银担合作,构建银担合作风险分担体系。201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明确了银担合作“二八”分险原则,即: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高于80%;同时,明确了各级担保再担保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比例,即:原担保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超过40%,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风险责任不低于20%,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形成了4:2:2:2的风险分担体系。此外,为进一步推动银担合作,2020年6月,银保监会印发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9号),将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作为单独指标,纳入监管评价体系。
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完善银担合作机制,引导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扩大担保规模,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
三、关于建立完善资本金补充机制的建议
《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提出,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广泛参与,出资入股与无偿捐资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鼓励地方政府和参与银担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拓展和放大倍数等情况,适时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注资、捐资。为落实相关要求,2020年3月,中央财政加快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拨付第三期出资75亿元人民币,带动其他股东单位落实资本金90亿元,同时积极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输血作用,加快开展股权投资,力争2020年投资10家支小支农成效明显的地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强其资本实力和担保能力。此外,自2019年起,财政部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了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中央财政每年向试点城市专项安排约20亿元的奖励资金,可用于信贷风险补偿代偿,或用于试点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资本金补充机制,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
四、关于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议
2017年,国务院出台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了各层级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均已基本完成机构组建、职能转隶等工作,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督和引导,2020年7月,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7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支小支农功能定位,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完善银担合作机制,将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作为单独指标,纳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提升银行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对资本实力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银行贷款,研究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适当降低风险权重。同时,监督管理部门统筹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手段对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规模、担保费率、放大倍数等指标进行监控分析,并将相关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监管机制,指导各地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好融资担保体系监管工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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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