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452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税函〔2020〕第 110号
  • 【法规类别】税收制度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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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学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抗击疫情风险保护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小微企业数量大、分布广、类型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在繁荣市场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政策,重点减轻中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税费负担。

  2019年,财政部把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作为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头等大事,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会同税务总局出台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不超过10%;授权地方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扩展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等,广大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得到明显减轻。

  今年以来,相关行业企业都不同程度的受到疫情影响,特别是小微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底子薄、抗风险能力不足,受疫情冲击更大,损失更严重。为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在2019年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的基础上,今年又出台了对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允许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所得税等政策。同时,为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将2019年底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延长至2023年底,确保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切实享受到政策红利。

  此外,针对疫情出台的其他减税降费政策,也进一步降低了小微企业税费负担。例如,对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将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困难企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中小微企业免征期延长至2020年12月底,等等。

  综上,我们认为,您所提建议已在现行政策中已经得到体现。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落细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同时,密切跟踪疫情态势和经济运行情况,进一步研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支持广大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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