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295号(经济发展类023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金函〔2020〕第 65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15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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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权科等17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对企业破产保护救助,防范出现企业倒闭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部多措并举做好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2020年以来,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小微企业造成的影响,我部多措并举做好金融支持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一是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作用。2020年2月,财政部印发《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要求降低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2020年3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要求政府控股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扩大业务规模,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协调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2020年全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合作机构免收或减半收取再担保费。二是配合人民银行等单位共同做好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2020年1月,配合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明确30条金融强化疫情防控工作举措,包括重点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等。2020年6月,配合人民银行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长至2021年3月底,缓解中小微企业年内还本付息资金压力。2020年6月,配合人民银行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发〔2020〕123号),要求银行切实提高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发放比例,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更好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

  此外,现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已明确金融企业不良贷款的核销条件、程序和要件等,相关金融企业可按照规定对符合规定的贷款进行核销。

  二、关于设立国家中小企业救助或振兴基金

  建议充分利用现有相关政策,同时各地方政府可进一步研究设立救助或振兴基金的可行性。一是中央财政积极筹划,多措并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融资。目前,中央财政已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融资。考虑到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支持力度已较大,建议有关企业可充分利用相关政策加快发展和进行融资。二是中小企业点多面广,支持其纾困发展更主要应由地方因地制宜出台相关措施,因此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考虑财政资金的公共性方向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研究设立中小企业救助或振兴基金。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  010—68553225

  财  政  部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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