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5号(关于执行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20〕第 135号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0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12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0〕3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等进行调整。为准确实施政策,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21年调整方案主要内容

  (一)调整进口关税税率

  1.最惠国税率

  (1)自2021年1月1日起对883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自2021年7月1日起,取消9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第六步降税。

  2.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并进行适当调整。

  3.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

  (1)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安排,除此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协定税率外,自2021年1月1日起,进一步下调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的协定税率。原产于蒙古的部分进口商品自2021年1月1日起适用亚太贸易协定税率,遵循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见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9号)。2021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与瑞士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规定,进一步降低有关协定税率。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正式实施,对原产于毛里求斯的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税率

  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适用。

  (2)继续对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适用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

  (二)继续实施现行出口关税税率

  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对铬铁等107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适用出口税率或出口暂定税率,征收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

  (三)调整税则税目。

  为满足产业发展和贸易管理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注释进行调整。经调整后,2021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580个。

  (四)有关实施时间。

  以上方案,除另有规定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进出口通关有关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及新修改的部分本国子目注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年版)相关税目、税率内容均可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供通关参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21年版)已根据调整方案完成编制并将发布于海关总署门户网站,供通关参考。

  (三)海关商品编号。

  为有效实施2021年新增非全税目商品暂定税率,海关总署对涉及的相关海关商品编号进行了调整并编制2021年《进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表》发布于海关总署门户网站,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有所对照以正确申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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