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9号(关于明确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20〕第 139号
  • 【法规类别】其他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0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12月30日
关联知识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的监管,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运输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

  二、海关在珠江口大铲岛、珠海湾仔、珠江口外桂山岛、香港以东大三门岛,设有小型船舶海关中途监管站(以下简称“中途监管站”),负责小型船舶中途监管。

  三、除来往于香港与深圳赤湾、蛇口、妈湾、盐田港、大铲湾的小型船舶外,其余小型船舶进出境时,应当接受指定中途监管站的中途监管和登临检查。

  (一)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水域的小型船舶,由大铲岛中途监管站负责;

  (二)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磨刀门水道的小型船舶,由湾仔中途监管站负责;

  (三)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口、磨刀门水道以西,广东、广西、海南沿海各港口的小型船舶,由桂山岛中途监管站负责;

  (四)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口以东,广东、福建及以北沿海各港口的小型船舶,由大三门岛中途监管站负责;

  (五)来往于澳门与深圳赤湾、蛇口、妈湾、盐田港、大铲湾的小型船舶,由湾仔中途监管站负责。

  四、小型船舶在香港、澳门装配机器零件或者添装船用燃料、物料和公用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五、小型船舶不得同船装载进出口货物与非进出口货物。

  六、中途监管站可对进境小型船舶所载货物、舱室施加封志,必要时可派员随小型船舶监管至目的港,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便利。

  七、小型船舶其他进出境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以及相关水运运输工具监管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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