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统计分析司 综合业务司关于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统计函〔2020〕第 72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1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12月31日
关联知识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和海关总署办公厅联合制发的《关于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产生的废钢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684号),现就相关废钢铁申报和统计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改装产生的废钢铁,在符合国内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规标准条件下办理进口手续时,监管方式应当按照“其他”(代码“9900”)申报

  二、上述废钢铁不列入海关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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