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 【法规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第 75 号
  • 【法规类别】部令公告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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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8号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9年第68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doc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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