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号(关于修订《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

  •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21〕第 4 号
  • 【法规类别】其他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1年1月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1月7日
关联知识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3号)有关要求,满足海关进境动物检疫监管工作需要,海关总署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68号公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69号公告)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212号公告)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做如下修订:

  (一)修订第一章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将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第(二)项修订为:“集中作业场地,包括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等。”

  (二)修订第一章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将第一章“总则”的第三条第(二)项修订为:“查验作业区,该功能区以查验为主,配套设置必要的储存区、暂时存放区、扣检区、技术整改区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涉及运营进口汽车、普通食品、进口冷链食品、进境食用水生动物、进境水果、进境木材、进境粮食、进境种苗、供港澳鲜活产品、血液等特殊物品、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等业务,以及有公路口岸客车进出境的,相应的查验作业区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附件2)。”

  (三)修订第一章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将第一章“总则”的第四条第(三)项修订为:“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等集中作业场地,应当适用本规范中对应的海关集中作业场地设置规范。”

  (四)删除第三章的部分章节。

  将第三章“海关集中作业场地设置规范”的第三节“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全文删除。

  (五)删除“附件2”的部分章节。

  将附件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的第九章“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全文删除。

  二、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9号)做如下修订:

  (一)修订第一章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1. 将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第(二)项修订为:“海关集中作业场地,如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等。”

  2. 将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第(三)项修订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如通用查验场地、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进口汽车查验区、动植物产品(含食品)查验区、供港澳鲜活产品查验区、卫生检疫查验区、公路口岸客车查验区、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进境大型苗木检疫处理场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附件1)。”

  (二)删除第三章部分章节。

  将第三章“海关集中作业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的第三节“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全文删除。

  (三)删除“附件1”的部分章节。

  将附件1《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的第五章“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全文删除。

  三、对《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做如下修订:

  (一)修订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将第三条修订为:“指定监管场地包括:(一)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二)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四)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五)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六)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七)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八)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二)修订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将第四条修订为:“指定监管场地原则上应当设在第一进境口岸监管区内。”

  (三)删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全文删除第三十七条:“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再次使用前应当经直属海关验收。”

  (四)删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全文删除第三十八条:“本规范第三条第(八)项中的非国家隔离检疫场,可不提供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和立项申请。”

  修订后的规范文本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doc

  2.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doc

  3.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doc

  海关总署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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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 在 2021年1月12日 发表
原文引用: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和

  一、背景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二)贯彻落实海关总署统筹口岸疫情防控和促外贸稳增长工作部署,筑牢国门生物安全防线,进一步完善进境动物检疫监管体系。

  二、目标任务

  根据相关业务调整实际,删除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指定监管场地设置及管理规范中涉及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相关内容。

  三、主要内容

  (一)删除《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68号公告,以下简称“68号公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69号公告,以下简称“69号公告”)中对“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和“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规定。

  (二)删除《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212号公告,以下简称“212号公告”)中对“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规定。

  四、落实措施

  监督指导各直属海关落实修订后的新公告关于海关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管理职责和监管要求。

  五、工作进展

  完成对68、69、212号公告的修订工作。

  六、涉及范围

  涉及全国各直属海关辖区内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以及指定监管场地的种类(范围)调整。

  七、执行标准

  68、69、212号公告修订之后的新公告。

  八、注意事项

  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新公告执行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以及指定监管场地的监管要求。

  九、关键词诠释

  无

  十、惠民利民举措

  (一)取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中的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设置,原用于进口废物原料查验作业的区域可用于其他作业,有利于企业充分利用口岸内有限的空间资源,降低经营成本。

  (二)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不再作为海关集中作业场地、指定监管场地进行管理,而作为进境动物检疫监管全链条中的一环,按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监管要求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有利于有效防范国门生物安全风险,促进国内畜牧养殖业健康发展。

  十一、新旧政策差异

  (一)原68、69号公告明确规定了“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属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一类功能区,应按照相关设置规范建设和管理;修订后公告中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中不再有“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

  (二)原68、69号公告将“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作为集中作业场地的一类,规定了其设置规范;修订后的公告,不再将“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作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进行管理,而作为进境动物检疫监管全链条中的一环,按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监管要求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三)原212号公告将“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作为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的一类,规定了其验收等管理要求;修订后的公告不再将“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纳入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而作为进境动物检疫监管全链条中的一环,按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监管要求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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