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的通知

  • 【法规文号】署办动植函〔2021〕第 1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1年1月5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1月5日
关联知识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期,全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呈持续高发态势,特别是日本、韩国等我国周边国家密集暴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禽流感疫情通过口岸传入我国的风险不断增加。为进一步筑牢口岸检疫防线,严防疫情传入和叠加,保障国内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禽流感疫情防控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有关禁令通知

  各关要严格执行有关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禁令公告(联合通知)和警示通报,按照《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署办动植函〔2020〕4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做好冬春季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口岸防控工作的通知》(署办动植函〔2020〕24 号)等文件要求,严禁来自疫区的禽及其相关产品进口,严禁寄递和旅客携带禽及其产品进境,严格按照风险布控指令要求做好疫区运输工具登临检疫和消毒监督,严防疫情在口岸环节跨境传播。

  二、进一步强化口岸检疫监管

  (一)继续严格进境检疫监管。

  各关要严格落实进境禽鸟口岸查验、国内运输防疫和隔离检疫各项检疫监管措施,确保进境检疫安全。对来自疫情发生国家的邻近国家或地区的进口禽肉及其制品,应根据布控指令加大口岸查验和禽流感监测力度。严格按照有关准入和监督抽检计划要求,对进口禽肉及其制品实施查验,一旦发现未获检验检疫准入产品,坚决依法依规予以退回或销毁,并及时报送风险预警信息。

  (二)加大进口原产地证书核查力度。

  对需要提供原产地证书的进口禽及其产品,各关要加大原产地证书核验力度,确保进口禽及其产品来源地清晰准确,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串换原产地证书等违法行为,严防疫区产品进口

  (三)加强疫情联防联控和边境口岸监测。

  边境口岸海关应加大对来自疫情国家进境车辆的预防性消毒,加强与地方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动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加强边境口岸区域禽流感疫情监测和通报,发现异常及时按照联防联控机制妥善处置。

  (四)加强供港澳种禽及禽肉检疫监管。

  各有关海关要进一步加强对供港澳活禽及禽肉注册养殖场、备案场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工作要求,强化禽流感疫情监测和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监管,压实出口企业防疫主体责任。同时对供港种禽严格落实批批口岸查验措施,发现异常的不得供港澳。

  (五)加强人员资质管理。

  各关要严格落实总署有关岗位资质管理规定,强化单证审核、口岸查验、隔离场验核、隔离检疫、企业核查、实验室检测、不合格货物处置等各环节资质人员配备和管理,进一步充实专业人员力量,确保有关检疫监管措施规范到位,突发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进一步打击禽鸟及其产品走私

  各关要立足海关监管主战场,强化分析研判及情报经营,坚持集中打击和常态化打击相结合,全面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环节和重点渠道的严打整治,适时组织跨关区联合作战,争取再侦破一批大案要案,有力震慑走私违法犯罪行为。要强化“全员打私”意识,以打促管、以管助打,闭合海关监管链条,构建“打、防、管、控”一体化打击禽鸟及其产品走私的实战体系。各关缉私部门对查扣的涉案禽鸟及其产品,要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做好涉案财物移交。各关要严格执行《海关涉案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扣、处置等环节安全作业规范(暂行)》,做好涉案货物处置。

  四、加强生物安全防护

  各关要进一步做好进口禽及其产品检疫监管各环节生物安全防护,特别是直接接触活禽鸟和生鲜禽肉相关货物、物品的一线关员和实验室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个人防护,坚决杜绝人员染疫情事发生。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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