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6号(关于防止塞内加尔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第 6 号
  • 【法规类别】其他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1年1月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1月9日
关联知识
  近日,塞内加尔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塞内加尔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塞内加尔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有来自塞内加尔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塞内加尔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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