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统计分析司关于2021年数据公布和统计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统计函〔2021〕第 6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1年1月15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1月15日
关联知识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党委:
 
  为使海关统计数据更好服务社会公众和学术研究,满足社会各界对海关统计资料时效性和延续性需求,根据《海关总署关于2021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133号),经署领导批准,现就2021年数据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海关统计快讯公布时间
 
  2021年海关统计快讯各月公布时间与2020年基本一致。
 
  其中,2月不公布快讯报表,3月7日公布1-2月合计快讯报表,不公布1月和2月单月快讯报表。
 
  二、关于海关统计月报公布时间
 
  2021年海关统计月报各月公布时间比2020年提前5天。
 
  其中,1月18日公布2020年12月及全年月报报表时,同步公布2020年1月和2月的单月月报报表;2月不公布月报报表;3月18日公布2021年1月和2月的单月月报报表。
 
  三、关于在线查询数据开放时间
 
  2021年海关统计在线查询数据各月开放时间比2020年提前5天。
 
  其中,1月20日开放2020年12月及全年月度数据时,同步开放2020年1月和2月单月数据查询;2021年1月和2月数据恢复单月查询功能,自3月20日起开放查询。
 
  四、关于提供统计服务
 
  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所涉及数据的时间与在线查询数据开放时间同步。
 
  其中,自1月20日起,可以向社会公众提供涉及2020年1月和2月的单月统计数据;自3月20日起,可以提供2021年1月和2月的单月统计数据。
 
  各海关发布统计数据与提供统计服务请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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