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完善重点零售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办流通函〔2021〕第 21 号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21年1月1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1月18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零售业在引导生产、促进消费、服务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促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加快推进零售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商务部对重点零售企业联系制度作出完善,修订了工作方案(附件1),并组织遴选111家规模影响较大、综合实力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的零售企业作为商务部重点联系零售企业(附件2)。
 
  商务部将进一步强化制度运用,加强部门协调,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重点零售企业联系制度在密切政企沟通、把握行业大势、强化示范引领等方面的作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重点联系零售企业的联系,密切关注其创新发展和示范带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撑。各重点联系零售企业要顺应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趋势,加快创新转型,增强竞争力、创新力、影响力,切实发挥好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履行社会责任。工作中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流通发展司)联系。
 
  联系人:孟翔 任宏伟
 
  电话:010-85093780、3794
 
  传真:010-85093767
 
  邮箱:ltqiye@mofcom.gov.cn
 
  附件:
 
 
 
  商务部办公厅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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