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的通知

  • 【法规文号】医保办发〔2021〕第 7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1月20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1月20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要求,经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审核,决定新增山西等15个省份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自2021年2月1日起,开展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工作。现将试点省份名单印发你们,请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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