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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的通知
【法规文号】
医保办发〔2021〕第 7 号
【法规类别】
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来源】
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21年1月20日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21年1月20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医疗
保障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
医疗
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要求,经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审核,决定新增山西等15个省份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自2021年2月1日起,开展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工作。现将试点省份名单印发你们,请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
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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